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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若干规定
添加时间:2015-05-05 浏览次数:24773 部门和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中小学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老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有偿补课包括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以及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的有偿补课。
      第四条  教师应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观和质量观,增强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遵循教育规律,把握学生的身心特点,严谨治学,为人师表,精心育人,不得从事有偿补课。
      第五条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应处分。
      第六条  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等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外,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第七条  严禁中小学校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提供给民办培训学校或其他机构(含个人)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将专兼职教师名单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聘用教师公示栏”,在学校网站公示任课教师基本情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培训学校教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查阅等功能,方便群众网上查阅师资状况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监管不严的(普通中小)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鼓励教师在校内利用课余时间为有补课需求的学生进行义务辅导,学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可适当给予加班补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党团员模范带头作用,组织骨干教师组成义务辅导团队,为有补课需求的学生提供义务辅导。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教师有偿补课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按照本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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