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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添加时间:2008-04-16 浏览次数: 2010 部门和作者: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标准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
    二级低视力≥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标准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15
    二级71-90(好耳)15-30
    三级61-70(好耳)31-60
    四级51-60(好耳)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标准如下:
    级别语音清晰度(%)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10%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10-30%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31-50%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51-70%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标准如下:
    智力水平分级IQ(智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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